約翰書信(1.05)

約翰一書 1:5 ~ 2:2



第五課 行在光明中


A. 約翰一書


2. 信主的人行在光明中(約翰一書15 – 22節)


15節)神就是光,在祂毫無黑暗。光能顯明所有的事物,隱藏的事物在祂面前沒有不顯露的。保羅說﹕“凡能顯明的就是光。”這光超越了物質的光所能做的事,約翰所說的光照的經歷,只有在生命的交通中才能懂得。不信主的人頭一個經歷的,就是“光”來顯明他們的罪。祂的光能照在我們黑暗的心裡。


16節)我們若是跟神有交通,我們也不會在黑暗中走。約翰知道有些人沒有光,在黑暗裡,自以為聰明,就如諾斯底學派的人,自以為是。約翰將真理上的黑暗與行為上的黑暗放在一起,因為真理上不認識神,所以在行為上也是黑暗的。


17節)這里約翰先從行為說起。上一節是說“我們若與神相交”,這節反過來說“我們若在光明中行。”前面說自己與神相交,可是卻在黑暗中行,這里說即使我們不說與神有交通,但卻在光明中行,就自然表現出我們真的與神相交。


18節)諾斯底學派的教導,認為人有了真理的啟示之后,他就是無罪的了。經文中的“我們若說…”都是講假話,是自欺欺人的話,當然真理也就不在我們裡面了。


19節)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反而神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的不義。這與諾斯底學派的經歷完全不一樣。事實上,人若不活在與神的交通中,就一定會犯罪,這是人生命的本相。


110節)神指出世人都是罪人,若我們說自己無罪,便是跟神對上了;我們如果沒有說謊,那就是神說謊了。


21-2節)或許有人會說,我們犯罪后向神認罪,神也要赦免我們的罪,那麼,犯罪也沒有甚麼關係啦!諾斯底派的人,對犯罪有兩派說法;一派是克制肉體,另一派是放縱肉體,認為肉體是無益的,因此只要靈魂得救就行了。所以約翰在此說到,基督徒當他明白耶穌基督赦罪的完全性與持久性時,就不會再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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