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書(1.09)

加拉太書 3:15~22
15節,保羅首先以人際關係中的文約來說明守約的重要性,何況神與人立約更不能廢棄。(15:9-18)
16節,保羅指出,當時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時候,不僅是與亞伯拉罕立約,也是與他的後裔立約,此處所說的後裔是指猶太人心中的彌賽亞,也就是所有信徒心中的基督耶穌(創22)。保羅說明神對亞伯拉罕後裔的應許是特別指著耶穌基督,這就證明這應許是關乎萬國萬民的,也指出基督就是這應許的中心。(創3:15)
17節,保羅強調神與人立的約是永約,怎能被人用律法與規條取代呢(來6:13-17)?此處所說的律法,是指摩西所立的律法。保羅此處也說明瞭神賜律法給摩西,幷不是用來廢除神所立的約。
18節是一個總結:神憑著自己的應許,將産業賜給了亞伯拉罕,神幷沒要求亞伯拉罕要付出什麽代價。此處所說的產業,是指耶穌基督的救恩與一切屬天的福分。而“賜給”這個辭也有兩個意義:1.說明救恩是白白給的,2.這是一個完成式,是一個不能變更的行為。因此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包含了神的恩典。
19節,保羅說明律法原是為過犯而立的,藉著律法是使人知道自己有罪,直等到主耶穌基督的來到,完成神的救恩,律法才可廢去。
20-22節,保羅說明應許的約與律法的約是不同的。律法的約有中保,是雙方面的(申5:33),人要順服並遵行神的律法,神必施行拯救,但人卻無法達到神的要求,因此神就無法施行拯救。而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神並沒要求亞伯拉罕要有什麼行為責任。律法與應許最大的不同,是人不能因行律法而得生命,人都是罪人,無法因行律法而稱義,唯有那因信耶穌基督為救主的人得著神的應許,得到從神來的福分,就是得永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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