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(2.05)

申命記 19:1~21

第十五課  律法的詳細內容—逃城之例


三﹒摩西第二次講律法(申512619


G﹒律法的細則


8﹒逃城之例(第19章)


a. 設立逃城(申191-3


逃城的意思是避難所。


(第2節)分定三座逃城是指在迦南地的三座。按民數記3513節設立六座逃城,三座在約旦河東(參看申命記441),三座在迦南地。並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有路可到逃城,得著機會保全性命。從屬靈上看,耶穌基督是避難所,也是道路,藉著祂可以到父神面前,祂又是通往至聖所的路,憑祂的血我們可以到祂面前,祂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的不義。


“誤殺與赦免”、“故意殺與不赦免”二者動機和存心是不一樣的﹕


i.誤殺與赦免(申194-10


(第4-5節)他無心殺人,素無仇恨,是可以到逃城得赦免的。今天教會裏弟兄姊妹彼此同工,砍伐樹木,有時為一件事大發熱心,猛力一砍,斧頭脫了把,砍傷或砍死了弟兄,使他靈裏不肯起來了。這時我們知道神有赦免之恩,但神的兒女卻不解怨。彼此同工、存心對了不一定不傷人,但若存心正確而傷了人,當有機會可以補救,蒙神赦免。


(第6節)所以不要太熱心追趕,對小事趕盡殺絕。聖經不允許也不鼓勵人報仇。


(第8-10節)三座逃城是基本數字,如果人真是充滿赦免的心,可再加三座,神不願看見無辜之人的血流在祂所賜的產業上面,若是百姓恩典足夠,逃城可以再增加,這是神的心意,要叫人在祂的公義之外,看見祂的赦免和慈愛。也免得“流血的罪歸于你”,當人到處追殺,肉體血氣反應過份,冤冤相報就永無休止。


ii.故意殺與不赦免(申1911-13


(第11-12節)若恨鄰舍,蓄意謀殺,雖逃到逃城並被接納,本城的長老仍可以把他引渡出來。民法刑法的處理原則全看殺人者的存心如何。如果故意殺人,總要引渡出來,交到報血仇人手中。


(第13節)神不喜悅流無辜人的血,神要以色列人中間有公義,若有流無辜人血的事,要憑二、三個人的見證,把他治死,把惡除掉。


b. 界址(申1914


以色列人經過爭戰進入迦南地之後,各族的地業乃按照拈鬮分給百姓,且世世代代承受為業,每一家族都有承受祖先產業的條例。所以拿伯拒絕把葡萄園讓給亞哈王的理由就基于不敢挪移地界(參看列王記上21章)。亞哈王奪葡萄園之事在神面前是大罪,因亞哈流了無辜之人的血,又作假見證,並挪移地界,神責備亞哈自賣,後來降災禍與他的家。


c. 陷害人的假見證(申1915-21


(第15節)又提二三個見證人的原則。


(第16-19節)二造爭訟之間,祭司和審判官要細細查究,憑神的律法定奪。例﹕所羅門的判斷(列王記上3章)。判斷神百姓之間的事要很有智慧,若有人惡意陷害別人,就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律法有很嚴格的要求,我們也當有正面的領受,可是人常常想盡辦法誤用條例,如前所說拿伯葡萄園的假見證。另一個假見證就是耶穌基督被賣。可見律法定規的二三個見證人必須是公義、公正無私的。


(第19-20節)有二方面的作用﹕一個是警誡,另一個是教導。警誡作假見證的人,在他身上會有審判;而別人看見律法這樣嚴格地執行,就不敢再起害人的心,就把惡除掉了。


(第21節)在出埃及十誡中這條例是有關賠償的事。出埃及記2123-25以命償命、以眼還眼,意思是當你傷害別人,你也要付出代價,自己要受同樣的報應,有警誡和遏止的作用。但當以色列百姓運用這些原則時,並不只有律法遏止傷害別人的本意,反而變成了含有故意傷害、還我公道的動機了。這舊約條例在新約的應用上超過了字句所說的,馬太福音5章在耶穌基督看來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的存心和態度是個惡人;有人用這方法,你也用這方法回報,你也是惡人。耶穌基督的話說不要與惡人作對(馬太福音538-42),意思是恩典的原則代替了尋求公平的原則。神的兒女有恩典,就可以越過舊約字句而達到公義的要求,並且在存心上雖不儘明白神的心意,也不必用這些條例來遏止我們,我們更不會主動用這些方法去對待別人。相反的,當別人對付我們的時候,我們可以用公義之外的恩典來對待他,這就是新約超過舊約的律法了。


逃城和假見證的條例,重要的是看見人心是如何,而不是儘在外面尋求公平而已。如果神尚且看見人內心的光景,而設立逃城要赦免他,那么弟兄之間是否更應當尋求赦免,靠恩典的原則來解決一切難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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