哥林多前书(3.06)

哥林多前书 5:9~13

接续上一讲,保罗所说的贪婪,并不只是对金钱的贪得无厌,而是指对一切事物的思想与行为的贪念,包括性欲。贪婪与拜偶像都是对某件事物超过了我们所应有的份量,在不知不觉中对此事物产生了崇拜,进而将它放在一个高于神的地位。“勒索”就是用武力夺取。

  • 11节:保罗指出若有人自称是基督徒,但他犯了明显的罪行,经劝导后仍不愿认罪悔改,教会对这样的信徒就应该予以管教与惩罚。将他赶出教会,不可让他参加教会的团契,敬拜与事奉。主内的弟兄也不可与他一同用餐吃饭,视他如同教外的人,如此管教惩罚的目的是希望他能明白自己的罪行而悔改转向神。


  • 12节:保罗提出对犯罪之人的管教与惩罚须经过审判,保罗更指出审判教外之人是神的权柄,而审判教内之人是所有信徒的责任,因为我们在主内是一体的,若有人羞辱主名,则全体都一同蒙羞,因此我们有责任管教犯罪的信徒。我们必须维护主名与教会的名声,对教外的人,我们主要是向他们传福音,审判教外人是神的权柄。我们对犯罪的信徒的管教与惩罚是出于对他们的爱(箴276)。希望他知罪悔改,早日恢复与神的关系,与弟兄姐妹的交通。


  • 13节:将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,是保罗引用申命记2223-24247的经文,在旧约时代,所谓的赶出去就是处以死刑。保罗教导我们不可与犯罪的人有亲密的往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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