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书(1.09)

加拉太书 3:15~22
15节,保罗首先以人际关系中的文约来说明守约的重要性,何况神与人立约更不能废弃。(15:9-18)
16节,保罗指出,当时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的时候,不仅是与亚伯拉罕立约,也是与他的后裔立约,此处所说的后裔是指犹太人心中的弥赛亚,也就是所有信徒心中的基督耶稣(创22)。保罗说明神对亚伯拉罕后裔的应许是特别指著耶稣基督,这就证明这应许是关乎万国万民的,也指出基督就是这应许的中心。(创3:15)
17节,保罗强调神与人立的约是永约,怎能被人用律法与规条取代呢(来6:13-17)?此处所说的律法,是指摩西所立的律法。保罗此处也说明了神赐律法给摩西,幷不是用来废除神所立的约。
18节是一个总结:神凭著自己的应许,将産业赐给了亚伯拉罕,神幷没要求亚伯拉罕要付出什麽代价。此处所说的产业,是指耶稣基督的救恩与一切属天的福分。而“赐给”这个辞也有两个意义:1.说明救恩是白白给的,2.这是一个完成式,是一个不能变更的行为。因此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包含了神的恩典。
19节,保罗说明律法原是为过犯而立的,借着律法是使人知道自己有罪,直等到主耶稣基督的来到,完成神的救恩,律法才可废去。
20-22节,保罗说明应许的约与律法的约是不同的。律法的约有中保,是双方面的(申5:33),人要顺服并遵行神的律法,神必施行拯救,但人却无法达到神的要求,因此神就无法施行拯救。而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,神并没要求亚伯拉罕要有什么行为责任。律法与应许最大的不同,是人不能因行律法而得生命,人都是罪人,无法因行律法而称义,唯有那因信耶稣基督为救主的人得着神的应许,得到从神来的福分,就是得永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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