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马书 (1.06)

罗马书 1:28~32
神对罪人的任凭(1:21-31)
神对人不虔不义的反应就是忿怒,这是从神公义的属性所发出的义怒。神对人的三重任凭就是神对人犯罪所作出的的惩罚:
(1)首先是当人虽然知道神,却不当作神来荣耀祂,神就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。
(2)其次人将神的真实变爲虚谎,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,不敬拜那造物的主,因此神就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,行同性恋的罪。
(3)第三就是本段经文:人既然故意不认识神,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,行那些不合理的事。
第29-31节,保罗列举了四种类型‘不合理的事’:
(1)较广泛的罪:装满了各样不义、邪恶、贪婪、恶毒。
(2)从内心嫉妒发出的罪:满心是嫉妒、凶杀、争竞、诡诈、毒恨;
(3)与骄傲相关的罪:又是谗毁的、背后说人的、怨恨神的、侮慢人的、狂傲的、自夸的。
(4)其他的罪:捏造恶事的、违背父母的、无知的、背约的、无亲情的、不怜悯人的。
四种罪,都与“无”某种善良的特质相关,是无知识、无信用、无亲情、无怜悯。当人心中故意远离神,心思也就自然乖僻、放荡。这是人犯罪离开神之后必然的后果。
自己不愿认识神,还愿意所有的人与他们一样,爲了显得自己不是孤单的,让其他的人也参与犯罪当中(1:32)
罪的力量虽然顽强,但是主的宝血是有功效的。神愿意以主耶稣的血洗清我们的罪,让我们靠着主的救恩,重新与神和好。这就是我们得救的途径。

Comments are clos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