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福音(6.03)

約翰福音 19:1~16
「審判」包含兩個意義,1.審判的根據;2.審判的意義。審判的根據就是法律,就是遵循公義與真理。審判的意義就是使我們有一個無虧的良心,彰顯真理的公平公義,以維持社會秩序。
在18:38節彼拉多說「真理是什麼?」這顯示出在彼拉多心裏審判的依據並不是以真理為根據。他只是依照人所定的羅馬法律,一切以該撒王的喜悅為中心。雖然按人所定的法律無法查出耶穌有罪行,但他卻沒有釋放耶穌。
1.原本彼拉多想用逾越節的機會釋放耶穌,但猶太人的祭司長卻要他釋放強盜巴拉巴。(18:39-40)2.接著他想藉由對耶穌的鞭打與羞辱,使猶太人因同情憐憫而釋放耶穌(19:1-2),但猶太百姓仍喊著要釘耶穌十字架。3.彼拉多也體認到他的釋放權柄是從上面來的,他雖不是很明白主耶穌所說的,但內心深處有些害怕,所以他想釋放耶穌。(9:11) 
彼拉多指出,按羅馬律法,耶穌沒有罪,但最終猶太人以耶穌稱祂是神的兒子,而要釘祂十字架,因為:1.他們不能接受一個完全榮耀的神,變成一個如此卑微的人。2.在沒有任何罪行的情況下,只能以耶穌說“我是神的兒子”這句話定祂說了褻瀆神的話的罪,釘祂十字架。
猶太人祭司長為了他們自己的私利與權勢要除去耶穌。他們甚至在彼拉多面前說唯有該撒是他們的王,若他釋放了耶穌,他就不是該撒的忠臣,這使得彼拉多不得不將耶穌釘十字架。
在這段經文中我們看見,人為了自己的私利與權勢,完全忘了神才是我們的王,也忘了真理的公平與公義,完全看不見從神而來的慈愛與誠實。在這段經文中我們要提醒自己時時保有清潔的良心,無偽的信心,誠實的活在神的面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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