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(1.08)

申命記 12:1~32

律法的詳細內容—迦南境地的條例


三﹒摩西第二次講律法


G﹒律法的細則


摩西第二次講律法的這一大段,是整個申命記的核心骨幹,前面講述總的原則;而十二章開始講細則,不僅有十條誡命,也有律例典章的細節來教導百姓。這當中也有很重要的真理,比方說第九章講人的義,什么是人的義?就是“人若遵行,就必因此活著”。遵行神的命令律法、典章制度就是人的義。從新約羅馬書中,講到人的義和神的義,人的義是在行為上表現出遵行神的律法,神的義卻是在律法之外加上去的,是在耶穌基督的恩典裏勝過人所不能達成的律法標準。


讀十二章要用以色列百姓的角度來看,申命記中有一定的規格模式,就是百姓若謹守遵行耶和華的命令,就必在得為業的地上蒙福,在世的日子就可以長久。這二點常放在一起。


1﹒在迦南地境界之內的條例(申命記12章)

a.除滅偶像的名號(申121-4


在利未祭司制度之前,外邦人已經有一定的規矩、方法來祭拜偶像。他們把雕刻的像放在面前燒香、跪拜、獻祭,但十誡中神藉摩西再三叮嚀不可造像,因此我們知道以色列宗教信仰的特點是神並沒有像。神並不是人用心思手藝所雕出來的偶像所代表的。神既是無所不在且是靈界的,人就不能用顯然現有的事物來想像形容神,這是神的大智慧,因為偶像在面前,攔阻人認識真神。傳遞神的信仰,若把偶像除掉,就非要把真神給他不可。偶像明顯抵觸神的話,所以教導百姓要除去偶像。


b.立祂名的居所(申125-14


摩西雖未帶百姓進迦南,但他知道不是到任何地方都可以敬拜神的。到了新約我們知道神無所不知、無所不在,隨處都可敬拜神。但在舊約過渡時期,神要在一定地方立祂的聖殿,就是立祂名的居所,后來我們知道是耶路撒冷。在十二支派的地業之內,只有一個地方是神選中的,這才是要去敬拜神,要把祭司利未系統所獻的祭物都集中在一起的地方。


(第六節)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是分別為聖歸給神的,並且獻祭中有部份祭物是可以吃的。只是以前他們在曠野,吃肉的事沒有那么多限制,以后到了迦南地就有很多規矩。在曠野中律法傳遞沒有那么普遍,所以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,對律法的遵行,沒有完全按照條例,但進迦南后一定要照律法而行。百姓剛進迦南時,立為祂名的居所神還未顯明,百姓只好在所看中的地方獻祭,直到百姓清楚在耶路撒冷,整個祭司制度才穩定下來。


c.吃肉、禁止吃血的原則(申1215-28


平常吃肉,不是獻祭吃祭肉,不必把血帶到聖殿,可以隨心所欲宰牲吃肉,只是不不可吃血,要倒掉。


17-18節指的是獻祭之物,都必須帶到耶路撒冷,先獻祭許願,或經過祭司之手后再拿回來吃。在民數記中記載他們在曠野時,收成的頭件事就是把新收的榖物當作素祭獻給神,這禮節不可廢。


19節又提到利未人在他們的各城中有相當重要的使命,教導百姓,也幫助他們和神建立關係。


20-24節又再提吃肉之事,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,因為活物的血可贖罪,現已倒出來,若再吃就是吞吃自己的罪。尊重神的話不吃血,行神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得福。吃肉的事與獻祭的事一再反覆出現,表明平常可以自由吃肉,但不表示獻祭可以放鬆;分別為聖的東西、還願的祭,一定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。只要謹守遵行神的話,子子孫孫就可以永遠享福。


d.不可再重新回到外邦神的事奉中間(申1229-31


不可訪問偶像。很多人藉好奇之名,去看看偶像廟的事怎樣做,就把一些不該有的東西帶到百姓中間,這是神所不允許的。百姓既已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,對偶像的事就要格外小心。受勾引敬拜偶像是一步一步的,並且越拜,祂就越有地位,直等到無意中陷入網羅。偶像是神所痛惡、所不允許的。


e.不可添加、不可刪減(申1231-32


對神律法要尊重。


作業:

1. 進迦南地後之律例與在曠野中的律例有否不同?舉例說明之。


2. 人的義與神的義有何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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