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西結書(4.03)

許多人的觀念中,以爲神是一位慈祥的聖誕老人,所有的使命只是送給人所需要的禮物,不問善惡;另一種觀念,則以爲神是嚴厲的審判官,專挑人的過錯,然後把人丟在地獄裏。其實,這兩種看法都不對。神是慈愛的,神也是公義的,在祂所定的時候,必施行公義的審判。不過,這位慈愛而又公義的神,不喜悅人死亡,願意人悔改而得存活。本章經文主要重申神的審判標準,並具體強調以色列選民個人當履行的責任。
一、審判標準的誤解
以色列人誤認為兒子應當承擔父親的罪責。他們沒有理解聖經的意思,他們的錯誤觀念源于對舊約基礎聖經的誤解:出20:5, 34:6-7. 26:39三段經文。
二、審判標準的界定
神的公義審判不是照一己的情感、快意恩仇。聖經多處有明確的記載,如結18:3-4,詩89:14,耶17:9-10,申24:16。
三、審判標準的案例
自五至十七節,有三個具體的案例,他們是有祖孫三代。一個公義的人,他有罪惡的兒子,卻有公義的孫輩。公義的父不能挽救罪惡之子。罪惡的兒子幷不連累公義的孫兒。歸納言之,誰有罪,應自行承當。其中有三個案例:1.公義的父親,2.不義的兒子,3.公義的孫子。
四、審判標準的說明
借助前面的案例,先知進一步確認個人的責任,惡人認罪悔改必得赦免,義人離義行惡因罪而死。神是不永遠懷怒的,祂不喜悅惡人的死亡,但喜悅惡人轉離惡行。因此,祂盼望人能選擇一條存活的道路。所以神的公義不是在于審判,乃是在于救恩。
五、審判標準的應用
神不厭其煩地重申、解釋、說明,告訴以色列人祂是公平、公義的。神也清楚地明示了作爲神的選民當承擔個人的責任,神藉先知以西結警戒以色列民,要敬畏耶和華,遵行耶和華的律法,維持自己在外邦人中的見證。神呼籲祂的子民儘快回頭,規勸他們回轉,與祂重新建立正確的關係,就會得以存活。 本章的信息也給我們一些屬靈的教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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