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记(2.03)

申命记 17:1~20

第十三课  律法的详细内容—有关民事治理


三﹒摩西第二次讲律法(申512619


G﹒律法的细则


6﹒有关民事治理的条例(申命记17章)


a.见证的原则—两三个人的口(申172-7


这段与13章所说假先知起来用神蹟奇事、假托偶像的事有相当关系。但重点不在事情本身,因为对自然之物的崇拜很明显是错误的,不必讨论对行这些事的男女要用石头打死,而是在领受若有这些干犯的事当如何判断?


6节说凭两三个人的口可以定准,不可只凭一个人。也不可以作假见证,因为见证会影响人的生死,例﹕(a)亚干(b)拿伯。这律法的精神是不让审判错误。神给以色列人一个审判官(士师)的制度,他有相当的权柄,司法审判不能凭他的好恶,又怕他权力太大、太集中,所以需要有见证人的制度来帮助他。


b.利未人的工作和判语(申178-13


利未人在各城里虽不从事生产,却是治理的角色。他们帮助神的儿女在争讼的事上了解神的律法,从而判断谁是谁非。这条例在耶和华神所选择的地方(耶路撒冷)未显明之前,是维系在士师身上,所以当撒母耳的时候,他常巡行各地判断以色列人。在当地各城的审判若不难,审判官就可以藉两、三个见证人的口来判断。若是难断,就要往神指示的地方去见利未人。利未人有神的律法,是律法专家,是否干犯神的律法,利未人最清楚,可以帮助审判官,也帮助以色列人主持公义。


(第10节)把律法制度和神的话语连在一起,一切的民法都根据信仰的原则。


(第11节)行政执行长所做的事要根据律师的意见。


(第12节)神设立人,给他们权柄管理神的儿女。神设立审判官在当地执行任务,另一方面也有一个律法独立的判断,当律法判断清楚了,就交给审判官去执行。这样,就可除掉以色列人中间对神律法的亵渎、不尊重、反叛的心。


(第13节)是以色列人很大的教训。当摩西在执行神命令的时候,他的权柄受到挑战。大坍、亚比兰反叛摩西,结果神审判他们,使地开了口把他们都吞灭了。这事是警诫,让百姓尊重神的权柄。不敢再擅自行事。政府一定有权管理他的子民,但神的律法在神子民中到底有多少份量?我们轻看神的管教和神的审判,认为教会没有权柄,只能劝人听道、讲真理而已,并不能真正执行神的命令。其实神的祝福是按神既定的原则临到祂的子民身上,若我们不尊重神,虽然不会立刻被打死,但在神面前却是个废弃无用的人。新约神的子民应该明白,神虽没有再次把律法的要求借着教会执行在我们身上,却不表示我们可以不尊重神,不接受祂的权柄。


c.立王的条例(申1714-20   (有预言的性质)


当时以色列人周围的民族已经有王的制度,他们看见非利士人有王,有很好的军事管理制度,并常欺负他们,就以为没有王是不行的。士师记中也说“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,个人任意而行。”百姓对神的旨意不清楚,利未人也不是都有机会能清楚讲解给百姓听,因此有立王治理的需要,但这不是神最合适的心意。


(第15节)神已经把百姓从埃及救赎出来,就不愿他们再落在人的手里,所以必须是以色列人作王,不可立外邦人。


特别提第16节的事情,日后所罗门作王,他娶了法老女儿为妻,就利用这机会去埃及买马建立马兵,又宠爱她,花了十三年为她造宫殿,因此法老女儿就带进埃及偶像的事奉敬拜。这些是所罗门王陷在罪里的因素。


17节是对百姓反面的警告。


18-19节是正面的态度。例﹕撒母耳立扫罗为王的时候(撒上第十章)把律法说明又记在书上,表明他们是根据神的话行事,也证明申命记是在撒母耳之前已经有了,证明申命记的完整性。


(第20节)君王的权柄是从神那里来的。他坐高位并不是他比别人强,神拣选他并不是来欺压弟兄。但撒母耳给他们立王的时候已经警告他们有欺压的事,果然从扫罗王到所罗门王都发生了。扫罗虽有律法书,却没有尽心尽力来遵守。大卫是合神心意的人,他常读律法书,例﹕乌撒的事(撒母耳记下61-15节;历代志上15章)。历史记载,有些大卫的子孙也跟随他的脚踪,因着神的话语得帮助,例﹕约西亚王得了律法书(列王记下2223章),在神面前悔改,带进了当时最大的复兴。旧约人物是我们的榜样,今天我们事奉神、治理神儿女的人当常常思想神的话语、明白神的旨意。当我们肯在神的话语上下功夫,我们所治理的教会自然合乎神的心意,我们也在神面前没有亏损。读申命记激励我们好好寻求神的话语,在属灵的讲解上有清楚的认识,就能得着旧约的律法,与新约的精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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